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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案涉《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因伍二、刘三逾期未履行过户义务且明确表示不愿出卖案涉房屋行为构成违约,而孙一作为守约方主张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a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解除孙一和伍二、刘三以及a公司签订的《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以及补充协议。...